(资料图)
4月5日消息,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进一步落实城市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
《若干政策》明确,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住房的,可先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缴存金额并留足贷款金额要求的余额后,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区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贷款最高额度由90万元提高至120万元;七地(市)缴存职工在拉萨购房的,可在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金融机构给予住房信贷支持,推行“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提高住房贷款额度。
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西藏自治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可在购房地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与该区缴存职工同等公积金贷款优惠利率及额度。对在该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房的(不含别墅等高档住宅)购房人,按照房屋面积(元/平方米)或总价的一定比例给予购房补贴或贴息补贴。
在财政厅下达的购房补贴专项资金基础上,地(市)财政应按不低于1.5倍的比例配套资金用于购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由地(市)确定。
《若干政策》执行期限为3年。各地(市)按照“因城施策”和“一城一策”原则,细化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并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优化。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标签: